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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2022-03-1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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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人是证据类型里最容易收集的,但证人是人,他有自己的主观想法,所以证人证言是需要审慎对待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证人应该如何作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一)关于权利,证人应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二)证人应负的义务: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证人作证

  二、如何理解证人作证的义务?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证人作证的法律精神实质包含的方面

  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

  二、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证人均应当到庭作证。这是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

  三、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当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四、人民法院许可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证人证言都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当为人民法院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须是公开的允可,即至少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人应该如何作证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等是可以要求补偿的。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说明。如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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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可以拒绝公安作证吗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证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l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amp;amp;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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