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式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因此,建议贵公司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在全面营改增前,这个问题只有购销合同和动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涉及,而全面营改增后,更多的合同面临这个问题(印花税13个税目中除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外有10个要涉及),如不动产租赁、产权转移书据(如销售不动产)等。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区规定有差异,有的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有的规定不含增值税,而有的地区则不明确,由纳税人自己跟着“感觉“走。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出台,让更多的纳税人倾向于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应当不包含增值税。该文件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主张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一个强烈理由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则重复征税。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的。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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