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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定义和分类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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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一般是不会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那么你知道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定义和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定义和分类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而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点确定的,也可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当事人特别选定的某辆自行车,都为特定物。种类物则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物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只有在交易中才有的区分。以种类物为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交付以后。以特定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租赁、借用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借贷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三、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一)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

  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二)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

  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定义和分类的相关知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需要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来决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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