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仲裁的时效要根据是否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如果有规定,则按照规定进行如果没有则依照诉讼时效进行计算。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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