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
(一)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三)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四)通常由3至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司法鉴定中包括精神身体方面的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精神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科学依据的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司法部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期限规定又过于弹性,易发生隐性超期羁押,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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