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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2022-03-11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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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侵权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在管理上是比较麻烦,范围也比较大。所以,网络管理者在管理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的,在网络版权的侵权中,管辖的范围应该怎样去确定。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确立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为互联网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网中,侵权行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工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在命令到达目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目的。因此,侵权行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目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而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而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比较确定的,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网络管辖权

  二、网络管辖权与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的原则

  (一)网络管辖权概念

  管辖权(Jurisdiction)是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在英美法上涵盖了司法机关的一切作为,也是法院与司法人员审判案件权利的来源2.一般来说,只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其作出的决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国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从国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一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般都是由各国根据其内国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是否享有国际管辖权。

  (二)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同一国际民事纠纷案件常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又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确定了由哪国法院管辖,也就大体可预见到它要适用的法律和审理的结果。当事人选择哪一国法院起诉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所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

  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惯例,一国通常以有关案件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原则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一国对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法律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居住地、对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联系因素都可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但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2)属人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该原则强调只要诉讼当事人一方为某国国籍时,该国法院就可以主张对该案的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该原则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其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协商选择支配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并将这些纠纷交由其选择的法院审理的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当然,这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4)专属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对某些案件专归本国法院管辖的原则。世界各国一般都把不动产、家庭、婚姻、继承等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2、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管辖制度引起了广泛的管辖权冲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含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多边公约,如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等;再如,为了加快国际民商法管辖权统一,1997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公约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又就此在加拿大召开工作上会议讨论,就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影响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其中对网上履行的定性及网上履行的处所等进行了讨论。可惜的是,该会议最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出现的原因

  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

  (一)开放性

  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 而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导致网络空间的地域界限变得模糊。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以行为或结果与一定的物理空间的联系作为基础的,一旦地域界限变得模糊,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便会轻易地与多个物理空间产生联系。首先,在行为地上,行为人可以通过登陆不同国家的网站,以传递的方式进行其犯罪行为,这样行为人的行为地就难以确定,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多国均可以行为地为理由主张其管辖权;而在结果地上,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行为的结果所牵涉的范围常常具有不确定性,这尤其表现在计算机病毒方面,病毒的爆发常常牵连到数个甚至数十个国家,只要某个国家内有计算机感染了病毒,该国即可以犯罪结果地主张管辖权,这样也会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二)高速发展性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例如,“随着计算机虚拟技术的发展,使远程医疗通过因特网进行电子操作的技术成为现实,如果有人利用计算机,或非法侵入该系统,或使用电磁攻击技术,干扰破坏手术的进行而杀人、伤害,绝非危言耸听”。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相对应就造成了立法的滞后性和各国间立法的差异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积极地制定了法律规范来打击日益严重地计算机网络犯罪,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尚未普及,更不用说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来面对此类社会危害性行为了。”因此可能出现如上文所提的“爱虫”病毒案的情况:行为人实施了新类型的网络犯罪,一些对此已有立法的国家要求引渡行为人,但行为人所处的国家由于对此类型的网络犯罪尚无立法,不认为是犯罪,未能符合引渡条件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因此行为人未能被引渡,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不能行使其管辖权。

  (三)高技术性

  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法官通常只在法律业务方面拥有专业知识,对于网络技术,法官并不比普通人群的认识水平高出多少。对于本法院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判断,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牵涉到专门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此时法官或是以自己仅有的知识做出判断,或是求助于专门的技术人才。但在求助于专门的技术人才时,仍需要法官能够理解有关技术问题,并结合案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恰

  如其分的解释。如果说开放性和高速发展性带来的是立法上确定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困难的话,高技术性导致的则更多是司法上行使管辖权的困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网络侵权的挂下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我们可以从上文中学以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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