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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诉是怎么规定的?

2022-05-1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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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撤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明确了刑事诉讼法撤诉的相关法定程序,一般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一、刑事诉讼法撤诉是怎么规定的

  (一)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三)对于检察院提出撤诉的,应由法院审核是否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四)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上诉撤诉

  二、刑法司法解释2019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目前,犯受贿罪,因针对刑九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暂未出台,仍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前者是实体法,后者是程序法。后者保障前者的实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实体法,即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等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有关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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