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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形

2022-03-1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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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拘禁罪是指自然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符合有关要求可以取保候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涉嫌非法拘禁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涉嫌非法拘禁罪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非法拘禁罪的类型包括哪些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二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从上面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非法拘禁的管辖是谁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网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人们来说是有着人身自由权的,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千万不要知法犯法,导致侵犯他人权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形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是否满足构成条件是判断非法拘禁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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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什么叫非法拘禁罪,未成年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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