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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临时羁押最多几天

2022-03-1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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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羁押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依法有相关期限规定,那么逃犯临时羁押最多几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逃犯临时羁押最多几天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

临时羁押

  二、什么是临时羁押

  没有临时羁押的这种说法。问的可能是一般羁押。

  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临时羁押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羁押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如果条件不符合不可以羁押,否则是违法行为,反之嫌疑人有权力,进行维权。患有精神病的、生活不可以自理的、怀孕期或者是哺乳期的妇女都是不可以进行羁押的。羁押需要经过检察院下达命令,执行长必须有执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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