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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是多久指羁押期限

2022-03-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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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是最长是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那么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是多久指羁押期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是多久指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案件办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视程序和案情来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二个月至三个月;二审刑事案件一般是两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是多久指羁押期限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为20日到1.5个月,适用普通程序一般为两到三个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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