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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2022-06-27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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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我国的《行政法》规定,对违法主题进行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是要按照相关的方式进行送达,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一)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6.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1.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2.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3.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4.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5.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样的?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缴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罚缴分离原则的例外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四)行政强制

  1、到期不缴纳罚款(行政罚款)的,每日按罚款(行政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会有哪些措施?

  (一)加罚。

  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被禁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在环保、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里,罚款已成为一种执行措施,不作为行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用罚款收缴的执行程序,不在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内。

  (二)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

  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当事人的账户内划拨支付。必须指出,实施这一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执行主体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执行条件和程序也要依法进行。

  在看完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了四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进行了解。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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