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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银行破产,存在银行里的钱怎么办?

2022-03-03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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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创造和调节经济等职能,并通过这些职能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假如银行破产,存在银行里的钱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假如银行破产,存在银行里的钱怎么办?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也就是说,在我国,如果银行破产倒闭了,存款人的存款是由国家保证支付或者予以救济。

银行破产

  二、银行破产风险来源有哪些?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得不到偿还的可能性,或者是其投资的质量恶化造成违约,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发放贷款以获取利差。众所周知,当前国内不少企业经营不景气,自身效益差,无法偿还到期银行债务;很多企业都面临结构调整,重寻出路,致使商业银行出现大量的呆坏账;还有一些企业借分立、兼并、破产等转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使得商业银行或者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只能得到很小比例的清偿,从而造成了极大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枢纽作用。因此,如果不及时化解巨额的信用风险,一旦有突发因素的引发,就极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1994年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均说明了信用风险的潜在危害性。

  (二)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是指市场的利率和汇率变化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价格的变化,造成资产贬值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基本上是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它是一种市场风险。

  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这种风险是很难避免的,因为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无力控制市场,即使中央银行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节。1997年7月,泰国政府迫于市场的巨大压力,宣布实施浮动汇率制,泰株当即贬值17%。此后,尽管有关国家政府多次对市场进行了干预,但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等国的货币均在市场的压力下相继大幅贬值,股市也随之大幅下挫。以“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为例,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韩元贬值50%以上,国内股票价格指数跌至了10年中的最低点。由此可见,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对于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

  (三)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还来自于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风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主要来自存款的提取和贷款的需求,这种需求商业银行是很难完全把握的,非预期的提取和非预期的需求很有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的风险。在存户对银行失去信心或市场利率明显超过商业银行利率时,大额存款或者普遍存款的集中提取就很有可能使商业银行陷人困境。《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这充分说明了资产流动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影响。在1997一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由于亚洲各国信用过度膨胀,一遇国际游资阻击及本国经济面临困难处境的影响,就引发大众的强烈挤兑现象,致使大量的金融机构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纷纷倒闭,其中不乏许多商业银行。

  (四)资本风险。

  资本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过少,因而缺乏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缺乏对存款及其他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使商业银行的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资本风险对一家商业银行能否正常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因为资本金具有不必偿还和可以承担经营风险的职能。

  假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全部是资本金,则出现风险就全部由商业银行自己承担;如果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与负债各占50%,则金融风险一半要由存款人来承担。由于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商业银行的中介特点,使商业银行不可能不向社会公众负债,因此资本金是否充足就显得尤其重要。资本金越是充足就越是可以用资本金补偿发生的损失,保护商业银行抵御意外的损失而渡过危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许多商业的资产经营质量低下,不良债权过多,达不到“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五)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也是造成商业银行可能破产的原因之一。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存在的营私和盗窃的风险。所谓营私,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非法贷款给自己或亲友等。至于盗窃,则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存在大量的不确定风险。有些商业银行的员工素质不高,银行内部出现贪污盗窃行为,也导致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银行破产的程序

  (一)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

  1、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4、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整顿使得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终结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期间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则应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5)破产宣告。即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告后,商业银行事实上丧失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

  (6)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包括:破产宣告是破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商业银行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商业银行登记后,公告该银行终止。至此,破产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资格才从法律意义上正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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