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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28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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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就是诉讼中止,那么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

  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

  第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第三,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一般多长时间结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行政诉讼中止过程中,待原因消除后诉讼将继续进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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