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会负全部责任。一般通肇事逃逸的责任由逃逸的一方全部承担,如果证明对方确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毁坏事故现场的也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要求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
(1)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最高院《解释》中规定六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没有逃匿到外地或就近隐藏,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表现出等候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显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同时,**驶离事故现场时并不清楚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结合**的供述,**不清楚撞到人并造成死亡的后果。他是在当日早上见到血迹,经过打听后,在12点左右确认事故发生的。
因此,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被告人**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是不清楚的,其自首行为显示,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抓捕,主观上根本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3、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不属于最高院《解释》规定六种情形之一。
根据《解释》,构成逃逸的五种情形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等。
本案,被告人没有后五种情形。尽管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队据此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认定是在确认**逃逸的事实基础上做出。
但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不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伤员与财产、保护现场、报案、接受处理等义务。因此,在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即构成道路管理法方面的“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刑法领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刑法上的“逃逸”,我国刑法将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特别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加重刑罚。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该行使审判权,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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