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件
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情况等;提供户口簿;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列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缴交查档册费后,由发放机关发给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查明
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发放机关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由测绘所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
(六)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补办房产证首先需要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进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查明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人等基本信息后,然后由房管部门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遗失声明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为30天。
(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三)申请补办报告
(四)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六)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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