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是:
(一)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实体产品;
(二)实用新型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其他特点。
(一)申请阶段。
(二)审查阶段。
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三)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且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否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发给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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