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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16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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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其实很多人不太了解,都会想知道与之相关的内容。那么您知道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规则是什么?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知识。由上文可知,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在于,归责原则适用的不同,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亦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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