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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质权的区别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6-18 07:15
导读: 虽然质权与留质权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包括成立的条件不同;占有的条件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权利的实现不同等等。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区分。

  一、质权与留质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质权与留质权

  二、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由于动产容易被转移,如果不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订立质权合同后、移转质押财产至质权人占有之前,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押财产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之间无必然联系。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二)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而且,债权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四)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与留质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具体包括成立的条件不同;占有的条件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权利的实现不同等,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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