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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

2022-01-2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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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我国的消防法也是比较全面的。要是在相关的领域之中,触犯了消防法的话,应该由谁来做出相关的处罚呢?这样的处罚范围是什么样的呢?下边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哦。

  一、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

  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公安局,公安局消防机构等。

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

  二、消防监督机构”是什么

  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基本内涵

  一是根据消防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是行为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既包括对火险隐患视而不见、不实施改正措施,也包括未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其采取的改正措施不到位,不足以消除火险隐患。如果行为人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宜以本罪论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的相关问题。这样的规定要看具体的事件。如果您对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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