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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要让债权人知情吗

2022-05-16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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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担保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行为,涉及到了担保函以及担保合同等方式。保证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人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那么保证合同要让债权人知情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要让债权人知情吗

  保证合同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所以保证合同一定要债权人知情,债权人签名后,保证合同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要让债权人知情吗 

  二、担保的法律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三、保证的一般范围

  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证合同要让债权人知情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所以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要对保证合同的内容知情。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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