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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

2022-02-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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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法分为了总则与分则。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的问题。

  一、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

  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类:侵犯财产罪,本类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

  第六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类:贪污贿赂罪

  第九类:渎职罪

  第十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 

  二、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与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有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补充规定(四)》的时间效力。《罪名补充规定(四)》所确定的13个罪名是针对《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条(款)而规定的,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罪名补充规定(四)》的规定适用相关条(款)的罪名。《罪名补充规定(四)》不是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只是对罪名的确定,其时间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间。

  (二)关于刑法分则目前罪名的总体数量。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6个罪名,同时减少2个旧罪名。2003年8月21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增4个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14个罪名。此次“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新增9个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45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的问题。刑法法条之前黑框内的名称为刑法罪名。它的来历是每一次刑法修改之后,立法机关单独出的立法解释,来注明每个刑法法条固定的罪名。如果您对刑事辩护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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