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了多个人的钱时,偿还的顺序是存在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清偿。
具体来说,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都已登记,则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均未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存在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的情况,受偿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的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在债权人会议下设立的,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九人,且需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接受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5.债权人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如果这些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也必须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1.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若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债务偿还、债权人委员会和股东滥权的内容,欢迎继续关注法律小助手找法网的系列文章。让我们共同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