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1-19 11:40
导读: 在我国建筑工程一般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人中标后,就需要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

  3、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

  4、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

  5、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单位拖延工期如何处罚

  施工单位拖延工期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所以,拖延工期要执行合同双方约定的处罚措施。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对因为延期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合理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源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工期拖延索赔事项有哪些

  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一)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二)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三)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四)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五)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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