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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清算注销程序

2022-01-2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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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那么税务清算注销程序呢?以下文章里面所描述的相关内容是找法网小编根据自身的知识水平,参考和结合了一些网络上面与这个问题有关的答案,收集起来的关于税务清算注销程序资料,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税务清算注销程序

  (一)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先拿国税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征管科领取地税发放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由征管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人员分配到检查科进行注销检查,检查科科长和检查人员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稽查环节清算情况”栏中签字并签署日期。并出具检查表。检查人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税款清算及清缴欠税,然后,由专管员和所长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栏中签字并签署日期。税务所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计会科进行税款清算及清缴欠税,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栏中签字并签署日期。计会科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纳税人有地税发票的,到办税服务大厅发票窗口缴销发票领购簿和未用完的发票,发票窗口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然后,发票管理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管理环节缴销发票情况”栏中签字并签署日期。

  纳税人无地税发票的,到办税服务大厅发票窗口,发票管理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管理环节缴销发票情况”栏中签署无地税发票,经办人处签字并签署日期。征管科科长在负责人处签字。

  (六)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征管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将进行申报查询、税务登记变更查询,查询后在“登记管理环节审核意见”栏中签字并签署日期。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情形的,征管科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征管科终审

 税务清算注销程序 

  二、什么是税务清算

  税务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三、破产清算基本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组成并召开债权人会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若不转换为重整、和解程序,且破产宣告前未发生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按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由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按规定进行清偿及分配。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10 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税务清算注销程序的相关内容,通过小编上面的收集到的三个方面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还有存在其他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的话,欢迎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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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因为公司清算税务,税务也清算了,还需要打注销报告吗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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