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损失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交强险会在范围内赔偿。关于商业三责险是否赔付的问题,商业保险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其保险内容由双方约定,如保险合同约定免赔停运损失,且保险公司尽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告知义务,则可免予赔付。那么相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商业三责险是应该赔偿营运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而商业险是否能得到理赔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酒后驾驶在世界各国均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交强险条例》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其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这方面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市场调节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都有免于赔偿的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既符合“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使得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有没有停运损失险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有停运损失险,营运损失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交强险会在范围内赔偿,理赔时间在几个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