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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详细解释

2022-06-20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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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就是这么回事,没有正当法律依据获得的东西,是不被承认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详细解释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详细解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等。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行为,如因履行行为归于无效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二)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债权债务的一种。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不当得利取得财产的主要情形

  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二)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详细解释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详细解释包括四方面,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两者间有因果关系且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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