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资格以户籍为准。拥有本村户籍,即享受本村村民的各项权利,承担村民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我国的农民也属于国家公民的一员,享有广泛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八)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基本义务包括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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