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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我国住房产权关系较为复杂,房屋分配成为离婚当事人间最为重要也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现如今有一些夫妻在夫妻感情破裂以后会选择分居,甚至是选择离婚。在离婚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因为房产或者是别的什么夫妻共有财产没有分割好而产生一些纠纷。那么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

  一类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考虑到目前北京的实际情况(多数家庭只有一处房产,离婚后任一方没有能力重新购房),在双方均不同意放弃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只能判双方共有共用。

  一类是房屋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虑到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的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归属后仍会判令无房一方具有居住权,直至具备腾房条件为止。此种情况下,在农村夫妻离婚中主要体现在对女方居住权的保障,在城市承租房屋时多体现对非承租一方的居住权保障。

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

  二、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1、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权。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此种无奈选择之下隐藏诸多问题,首先是双方再婚问题,其次是拆迁款如何补偿问题,再次是继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判决不一,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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