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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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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那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抿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二、案件受理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书》,即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仲裁办负责人须自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做受理与否的决定。

  (三)决定不予受理的,须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

  (四)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会告知申诉人撤诉;申诉人不撤诉的,仲裁委将作出裁决驳回其申诉。申诉人再次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后,申诉人下落不明的,按撤诉处理。

  (五)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请查阅国家栏目中的"劳动争议"栏目。

  (六)与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若决定追加第三人,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一并送达第三人。

  (七)申诉人自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被诉人自接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于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当事人为劳动者一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不予减免。被诉人在答辩期满不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的进行。

  (八)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的四日前向当事人发送《出庭通知书》。

  (九)当事人应按时出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分钟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仲裁。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仲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委审查,申诉书中所提及的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日内向本委缴纳预交受理费  元。

  四.请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说 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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