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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盗窃30元的废铁判多少

2021-12-2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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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工地上,对于一些建筑材料也是有专人进行管理的,如果有人盗窃建筑材料,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对于达到标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那么,工地上盗窃30元的废铁判多少?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工地上盗窃30元的废铁判多少

  工地上盗窃30元的废铁不会构成盗窃罪

工地上盗窃30元的废铁判多少

  二、盗开他人车辆算盗窃罪吗

  要看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三、盗窃罪的举证基础

  (一)主体证据

  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行为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三)结果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

  (四)主观证据

  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五)情节证据

  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地上盗窃30元的废铁判多少的内容,工地上盗窃30元因为数额比较小,是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但是还是要勿以恶小而为之,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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