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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签名征地犯法吗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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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拆迁之前肯定需要先对即将拆迁的居民进行调查,才能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些提前的准备,那么村民签名征地犯法吗?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村民签名征地犯法吗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村民签名征地犯法吗

  这个是不违法的,但是你也权利不签字,如果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公开透明,存在违法的地方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必须依据法定的流程,否则村民可以拒绝征地并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签名征地犯法吗

  二、征地程序怎么走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二)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三)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四)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五)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六)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七)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三、征地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违反征地程序事件发生后,征地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征地主体不自我校正的,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村民签名征地犯法吗的相关知识,村民签名征地属于合法行为,村民也可以选择不签,村民可以拒绝征地并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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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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