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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定程序

2021-12-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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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可能会出现大量被拐儿童被作为丢弃的儿童买卖,这对被拐家庭来说是一场灾难,那么收养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收养的法定程序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收养的法定程序

  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等程序。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孩子,就可以去收养别人的孩子,我们都知道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如果收养人达到法定的收养条件,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并且到民政局办理公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的法定程序

  二、收养和领养的区别

  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三、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收养的法定程序的相关知识,收养需要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只要经过工资登记,收养程序就合法,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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