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出售商品后,提供售后服务是连带的责任,如果经营者不提供售后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代为消费者安装、调试产品;服务的内容多样化
(二)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有关使用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三)保证维修零配件的供应;
(四)负责维修服务,并提供定期维护、定期保养;
(五)为消费者提供定期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
(六)对产品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许多人认为产品售后服务就是为“三包”,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
(七)处理消费者来信来访以及电话投诉意见,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同时用各种方式征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及时改进。
(一)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四)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产品不售后怎么维权的相关知识,产品不售后,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品牌方都会重视自己的售后问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