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二)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内容: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 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 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 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 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 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 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 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 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现场人员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施工现场情况,用快速办法分别通知和报告公安机关、劳动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一)查明事故原因,必须把握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原则性。
(三)事故教育,必须注重广泛性。
(四)防范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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