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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评估程序

2021-12-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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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于债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双方是需要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且需要遵守法定程序来进行,那么,债权转让评估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转让评估程序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为:

  (一)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二)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三)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评估程序 

  二、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是多少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三、债权转让通知时间要求

  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对事实的通知,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从常理而言,应当于债权转让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在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之后才可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依据日本民法学界的观点,债权转让发生前的预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为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尚不明确,如承认此通知的效力,难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此后订立债权转让契约进行债权转让的,仍需再次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否则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所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尽管不得早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但就推动促进债权的流转而言,债权转让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债权基础合同签订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作出时并不需要通知转让的债权已实际产生,只要通知包含将以后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即可,就将来发生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将该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通知债务人应当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债权实际发生时,无须再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权转让评估程序的内容,在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的,且转让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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