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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界线

2021-12-1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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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和时间界限,刑事诉讼法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刑事案件的有效进行和司法效率。那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界线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界线

  刑事案件办案规定的程序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时间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拘留及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

  二、刑事案件立案时限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的这个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木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界线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具有法定的办案流程和时效限制,这体现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追求。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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