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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程序

2021-12-1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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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难免出现摩擦,但是出现纠纷应当采用法律方式而不是打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那么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程序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程序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程序

  鉴定为轻伤后派出所应该尽快移交公安局,没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受害人应等待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可见,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结案。

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程序

  二、伤情鉴定多久出结果

  伤情鉴定结果根据其具体伤情,一般应当在三到七日内作出。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伤情鉴定结果不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244、245、246条明确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程序的相关知识,派出所收到伤情鉴定报告之后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再由公检机关整理资料对该案件进行起诉,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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