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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

2021-12-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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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债权人为了将来债务人能够按时还款,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而债务人通常会请求第三人为其担保债务。那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中段路东。

    代表人郭彦生,该行行长。

    被告濮阳现代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实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因与被告濮阳现代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被告濮阳现代物业发展集团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21日,现代物业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区支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24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0.08‰。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现代物业未能偿还,现该笔借款已转移到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1994年11月10日,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4个月,于1995年3月10日到期,利率按月息9.15‰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该笔借款由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担保。2007年10月28日,由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现代物业四方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确认书》,确认该笔借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直接向现代物业行使债权人职责。现现代物业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现代物业偿还上述两笔借款2240万元及利息。2010年7月13日,原告申请撤回请求被告偿还124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现代物业辩称,对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数额无异议,因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0日,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1995年3月10日到期,月利率9.15‰,逾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2007年10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现代物业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移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约定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原从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信贷部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由现代物业承担归还该笔借款本息义务,利息从199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自债权债务转移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直接向现代物业行使债权人职责,不再向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行使权利。

    另查明,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和现代物业认可的该1000万元借款自1994年11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453.348万元。

    又查明,2009年9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

    本院认为,1994年11月10日,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007年10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现代物业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确认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代物业应依据该确认书约定内容承担向本案原告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义务。现代物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主张的该1000万元借款自1994年11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利息数额为1453.348万元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该笔借款自2009年5月1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庭审结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自愿撤回124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现代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4年11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数额为1453.348万元,自2009年5月1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9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支行承担63449元,被告濮阳现代物业发展集团公司承担164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担保方: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贷款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公证处一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不仅要有具体的事实,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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