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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判决书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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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而债务是需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那么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判决书应该怎样写才有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于X波因与被上诉人刘X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X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栾X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X光、于X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8日于X波向案外人曲X借款10000元,同年8月22日,于X波向案外人曲X借款9000元,并分别为案外人曲X出具借条。2009年8月27日案外人曲X与刘X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于X波19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刘X显,同日,案外人曲X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委托刘X显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于X波,刘X显于2009年8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通知于X波,但于X波拒签,后刘X显和案外人曲X又于2009年9月1日通过《半岛都市报》公告方式通知。另查明,刘X显在庭审中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于X波主张货款18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再查明,刘X显于2009年9月2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于X波起诉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后于X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本案债权人曲X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又通过邮寄和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于X波,且于X波在本案中收到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可知于X波接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又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故本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于X波有义务向刘X显清偿债务。于X波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与质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于X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X显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于X波负担。

  上诉人于X波不服原判上诉称:上诉人已在2006年6、7月间偿还了案外人曲X19000元款项。另外,上诉人从未接到过曲X转让债权的通知。最后,曲X在2006年上半年就多次催要19000元款项,从2006年下半年至今再未主张过权利,债权依法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X显答辩称:1、上诉人称曾偿还曲X19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反而说明债权成立。2、曲X已依法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管辖权异议说明上诉人已知道债权转让。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借条,不存在上诉人称欠条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曲X出具的拉货清单一份,用以证明曲X分别于2006年4月13日、5月16日、5月25日到上诉人拉鸡蛋,每次都欠部分货款,三次共欠鸡蛋款22365元;曲X所欠的鸡蛋款应与上诉人的借款互相抵销。被上诉人认可拉货清单由曲X出具;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曲X已将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负有偿还曲X所欠货款的义务,上诉人在二审提出的债权抵销已丧失基础,上诉人应另行起诉向曲X主张权利;欠款发生在2006年4、5月间,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曲X是受上诉人所托到青岛今古镇禽蛋有限公司拉鸡蛋。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受让了曲X对上诉人享有19000元债权,有权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2006年4月13日、5月16日、5月25日,曲X分三次拉鸡蛋并出具欠条,共欠鸡蛋款22365元。被上诉人关于曲X是受上诉人所托到青岛今古镇禽蛋有限公司拉鸡蛋、欠条是曲X代上诉人向青岛今古镇禽蛋有限公司出具的抗辩,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欠条由曲X出具,且为上诉人持有,本院认定曲X欠上诉人鸡蛋款22365元。综合上诉人之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之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能否向被上诉人主张债务抵销。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上诉人对曲X所负的偿还借款的义务与曲X对上诉人所负的偿还货款的义务都属于金钱给付义务,两个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且不属于不得抵销的债务;同时,两个债务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依法可以随时主张,综上,上诉人与曲X之间互负的偿还借款和货款的义务具备法定抵销的要件,上诉人关于互负债务应予抵销的主张既有事实基础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被上诉人受让了曲X对上诉人享有的19000元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由于上诉人可向曲X主张互负债务抵销,依法也可向被上诉人主张债务抵销。被上诉人关于债权主体已经变更、上诉人只能向曲X主张债权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上诉人的债权是19000元,上诉人的债权是22365元,故上诉人主张债务抵销后,其不再对被上诉人负有还款义务。基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应予纠正。上诉人一审未到庭应诉,二审提交新证据,致使本案改判,应承担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X显对于X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刘X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于X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

  二、正规民间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 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部分债权,以此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债务,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清单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担保物权等状况说明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 (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如何写

  债务转让协议的范本

  合同编号: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1、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2、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3、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判决书不能仅有空壳子,还需要有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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