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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起诉阿迪达斯抄袭,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2021-12-1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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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耐克、阿迪达斯这两大品牌大家应该不陌生,这两家的运动鞋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近日,耐克要求美国禁止进口阿迪达斯的多款运动鞋,并称其抄袭。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了关于耐克起诉阿迪达斯抄袭,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耐克起诉阿迪达斯抄袭

  智通财经APP获悉,周一,耐克(NKE.US)正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阻止进口多款阿迪达斯运动鞋,其中包括与Stella McCartney、Pharrel Williams的联名系列。

  耐克在12月8日递交的诉状中表示,阿迪达斯有49款鞋使用PrimeKnit技术,该技术侵犯了耐克的六项专利。对此,阿迪达斯发言人表示公司正在分析诉状,将针对这些指控为阿迪达斯辩护,并强调Primeknit技术源自自身的多年研究。

  根据耐克的描述,Flyknit飞线技术在2012年推出,是一种创新型鞋面制造工艺,“能够在减少材料和浪费的同时,在性能、设计、美学意义上都表现出色。”

  而在耐克发布Flyknit的五个月后,阿迪达斯便推出了Primeknit。两家品牌均在产品线上广泛使用针织工艺,如耐克的跑鞋、篮球鞋、足球鞋等,其中就包括篮球明星勒布朗·詹姆斯和足球明星C罗的签名鞋。

  被认为侵权的阿迪达斯鞋款则覆盖了休闲鞋、足球鞋、跑鞋、登山鞋,涉及Ultraboost、Terrex、X Speedflow等产品线。

    

  二、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

  三、专利侵权有哪些证据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侵权者确切姓名,所住的地方、所在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的数量、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再了解这些情况后,专利伦敦侵权人要察觉什么样的策略就比较清晰,在司法过程中可以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我们知道如果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有侵权行为。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处理侵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证明侵权者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其中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产品的目录、销售的发票、买卖的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有权利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耐克起诉阿迪达斯抄袭,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判断专利是否侵权的标准为:方式、功能、效果是否一致,若一致的情况下,则会被认定为侵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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