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
(二)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三)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四)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五)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六)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七)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八)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十)起诉状。
法院对于小额的债务纠纷推出一种“低配版”的审理流程——简易程序,债务纠纷起诉的时间跟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要求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承诺偿还,三年过后,诉讼时效终结,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民间借贷债务人逃匿和下落不明,法院根据借贷关系明确与否是默认判决还是中止诉讼程序。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会裁定违约;借贷关系不清、事实难以查清的,可以中止诉讼。为此,贷款人应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保存在“明确的借款关系”中,否则,一旦借款人消失,案件将无限期“中止”审理。
在债权人提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后宣布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宣告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应诉。如果借贷关系明确,经审理可以默认;如果借贷关系不明确,则中止诉讼。
此外,在债务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对事实难以查清的,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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