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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属死亡有什么补助

2021-12-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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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社会中特别是一些书香门第的家庭因为家中长辈已经过世的情况也导致自己遗留下来的话对于生活的自理能力并不是特别的强,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是会给与一定的遗属补助的。那么,遇属死亡有什么补助?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遇属死亡有什么补助

  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遇属死亡有什么补助 

  二、遗属补助可以领取多份吗

  参加社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领的待遇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两部分。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其家属凭借其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领取,棺葬人员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难补助部分,金额为其生前8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除这两部分之外,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月享受抚恤金。这里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规定的直系亲属,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遗属补助范围有哪些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遇属死亡有什么补助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申请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了,那么去世之后就取消了各项的补助,在这个时候就不可以进行领取了,如果家庭情况非常困难的话,那么就会多进行补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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