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因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申报债权,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偿还。而职工入股则是职工出资公司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享有的是利润分配权,因而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支付必要的税费和偿还全部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不一定能全退回,要看企业破产后还有多少资产。职工集资款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第一顺序清偿,因为依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其中对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在2002年《高法规定》没有宣布废止,或者没有出现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情况下,其中的中关于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继续适用。
国家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债券、基金、保险、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管,吸收社会和个人闲散富余资金,保障金融体系动态循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发展,避免和防止金融体系内外的各种预期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集资是国家金融系统发展初期阶段的幼稚产物。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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