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的情形 :
(一)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二)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债务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债务人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权人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1)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2)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5)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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