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九)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十)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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