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 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3) 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4)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5)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财产情况(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和其他知识产权并附相关证书);
(6)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子公司、股票、债券等),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7) 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
(8) 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可能有所不同。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欠下企业债权人的债务,按规定属于一般债权,不属优先清偿的范围,只能与同顺序其他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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