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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标准

2021-12-0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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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按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备案,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的食品标准。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标准,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食品企业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有权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予以改正或停止实施。

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标准

  二、食品安全主要检查什么?

  食品安全在检查的时候,需要检查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相关说明书,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食品的质量等。检查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有哪些?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食品安全与人民大众生活密切相关,作为食品安全的源头——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来进行设置、生产、操作尤为重要。各级政府也都对食品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加大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标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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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贴食品标签存放在成品库,是否构成企业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没贴标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一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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