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有明文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全国性银行要在全国各地开立分支机构,也不是说非全国性银行就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遍布分支机构;这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教科书理论上才会严格区分,也是中国金融机构从过去传统定义沿袭下来的,但现在的银行由于发展很快,全国设立分行是大势,在新的金融环境下开立或合并的金融机构,可以定义为全国性商业银行。
现在来说,获的全国性银行营业牌照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总共有18家,从类别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六大银行,还有一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6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1、《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5、《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6、《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7、《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内容,因为全国性商业银行涉及的范围更广,风险更高,因此其注册资本相对于其他性质的商业银行而言会更高一些。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