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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合同离职能要补偿吗

2021-11-2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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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实属是微妙,当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的时候,此时员工就会处于劣势的阶段。如果此时员工想要离职,那么离职之后,用人单位时是否会给予员工相关的补偿呢?下边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员工不签合同离职能要补偿吗的相关问题。

  一、员工不签合同离职能要补偿吗

  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不签合同离职能要补偿吗

  二、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员工不签合同离职能要补偿吗的相关问题。不签合同是可以要补偿的,但是大家一定谨记劳动合同很重要。如果您对员工不签合同离职能要补偿吗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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