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书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配备各类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切实加强工人教育培训工作,不使用未
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二、切实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冲突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各项安全制度。
三、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实施。合理安排一、二、三期施工顺序,严格按照阶段工程要求安全施工,不随意压减工期,不盲目赶超进度,杜绝多头多面建设和超强度、超能力组织施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 “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供电、设备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防范应急处置措施,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不排除或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不施工。
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工人操作细节,严格贯彻执行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好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施工。
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挂靠资质现象的发生,绝不弄虚作假。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八、严格施工设备和材料管理,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及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
九、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教育、队伍建设和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
十一、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施工建设活动。
承诺单位:**公司项目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日常中施工合同备案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但也存在双方一同办理备案的情况。
施工前充分考虑、评估施工扰民的程度与后果,采取必要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扰民,并划拨合理的补偿经费。进场施工前,应提前通告,并与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村集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进行有诚意的沟通与协商。
确定补偿标准与签订补偿协议时,最好取得所在村集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理解与支持,并在这些组织的配合下签订协议、发放补偿金。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当前的生活水准与物价,在法定标准上予以提高,以尽量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在因居民受影响程度不一且无法采取统一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居民互相攀比、毁约变卦,可以采取一对一协商的方式,必要时在补偿协议中加入保密条款。通过这些事前的预案与措施,可以将产生扰民纠纷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在纠纷发生后再采取补救措施所可能要付出的高昂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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